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3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6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9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林忠翰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