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湯智欽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李宗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智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湯智欽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押票漏載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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