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博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博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博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按,聲請人請求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即無不法。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17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6月確定;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18至3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附表編號1所犯係施用毒品罪,編號2至3、17所犯均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編號4至16、18至30所犯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罪,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112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卷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1月15日,應予更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號109年4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號109年5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66號2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5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24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110年5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110年5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26號(編號2至3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4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12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059號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110年1月12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6號110年7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21號(編號4至16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5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12月17日至107年12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8月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3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8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7年12月31日至108年3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2月31日至108年3月14日,應予更正)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3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3月10日至108年3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4月6日至108年4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3月7日至108年4月1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3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5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5月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2月28日至108年3月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7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7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110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110年12月16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9號1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10月30日至108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47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112年7月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112年8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620號(編號18至30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1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10月13日至108年11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10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15日至108年10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8年10月16日至108年10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8年10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22日至108年10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13日至108年11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1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8年10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10月31日至108年11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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