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9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450平方公尺=54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慈惠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