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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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逾期亦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