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9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8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上訴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爰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如後附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李宛儒上訴利益計算式:
一、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範圍如原判決附圖,面積合計450平方公尺。
二、4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5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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