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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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害人 陳誠賢 於警訊時之指訴明確。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紙。
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
5、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
6、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現場照片九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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