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原告 賴秀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震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