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6號

原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原告 賴秀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震宇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