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616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良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良榮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良榮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黃良榮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 黃蘇妙子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黃雅慧 、 黃俊賓 、 黃郁喬 、 黃怡恩 、 黃柏誠 、 黃秉顥 、 劉如芸 、 劉遠哲 ,及第三順位之繼承人 黃進財 、 黃清源 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另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繼字第1389號、第167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足見黃良榮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人承認之繼承。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良榮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