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616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謝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良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良榮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黃良榮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黃良榮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 黃蘇妙子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黃雅慧黃俊賓黃郁喬黃怡恩黃柏誠黃秉顥劉如芸劉遠哲 ,及第三順位之繼承人 黃進財黃清源 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另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繼字第1389號、第167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足見黃良榮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即屬無人承認之繼承。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良榮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或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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