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97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7,8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9,140元(含
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足憑
,其溢繳部分4,070元,應依聲請人聲請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