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95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被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
受告知人  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之2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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