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下午3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翁榮宏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元(不包括強
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二日上午十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付。
二、前項和解金額,包含兩造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善化
分局所書立之和解書中尚未給付之捌仟元,聲請人不再另外
向相對人請求。
三、聲請人願於收訖第一項金額後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