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鑑金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鑑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葉鑑金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榮丁八八執一一二三號字第五三六一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葉鑑金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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