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廖寶珠 被告 蔡承學 上列被告因洗錢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向被告 王皓銘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王皓銘業經本院發佈通緝中,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