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金偉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協昌 即和昇實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