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77號聲請人曆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國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提出債權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