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8號上訴人 黃金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05,00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2,32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