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丁華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