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林立楨 之親屬會議會員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趙偉功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偉祥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偉邦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馨誼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偉真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林立楨(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立楨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立楨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林立楨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並指定聲請人為遺囑保管人,聲請人依法應召開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並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惟被繼承人林立楨之同輩血親均移民美國,不便回國,致聲請人無足夠法定人數召開親屬會議,今為召開親屬會議以提示遺囑,並經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與 楊桓智 同意擔任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成員,為此聲請人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與楊桓智為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成員。
二、按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212條、第1130條、1131條第1項及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立楨於99年1月1日死亡,而被繼承人林立楨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之事實,此有代筆遺囑、戶籍謄本、訪談紀錄、繼承系統表與同意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林立楨在臺並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與趙偉真意見後,為兼顧全體繼承人之權益,認選任之親屬會議會員以與被繼承人林立楨有親等較近之親屬關係為宜。爰指定聲請人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與趙偉真為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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