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 徐榮振 被上訴人 陳柏松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7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8100元/㎡×(32.1+15.82)㎡=867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