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褚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中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規
定:「....因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借款人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因本現金卡業務與貴行往來之分支機構所
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
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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