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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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慶祥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