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玥君
被 告 蔡博智
蔡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