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蔡穎天
被 告 蔡○○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 蔡○逸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所有人之債權讓與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