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 李林現
李英郎 李英豪 李思齊 李思聰 李思達 李思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律師被告 林讚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業於民國69年11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50頁),故原告於101年4月30日起訴時,被告即屬能力欠缺而不可以補正,則依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之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