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B被告 盧頤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