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