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何秀桃 相對人 徐玉鳳
倪運楏 王 陳春梅 林 姚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471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以103年度再字第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請求裁定停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字第547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宋富美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