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
102年度救字第26號原告 丁氏乖 (DINGTHINGOAN)
黎氏河 (LETHIHA)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 劉志榮 即新北市私立 雅恩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及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契約履行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2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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