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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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二級,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9月3日上午11時許為警採│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尿時回溯前26小時內某時│21日上午7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聲請││││意旨誤載為94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068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8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084號││決├────┼───────────────────────────┤││確定日期│95年5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