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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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2月19日下午近1時許│95年2月19日下午1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關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74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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