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保險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何淑媛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樹田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