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來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來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