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4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萍選任辯護人謝易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萍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4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05年6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本院傳拘被告無著後,於102年4月24日發布通緝,數年後始由警方逮捕被告歸案,足見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蕭淳元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