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翁慧茵 被告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孫念慈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玖拾肆萬零玖
佰參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