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814號債權人 黃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尚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率為何?(按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三、債務人莊尚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