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k○○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y○○
l○○甲戊○z○○甲丙○甲乙○甲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q○○被告b○○
3樓Z○○
2樓a○○e○○甲○○辛○○I○○J○○E○○原住宜蘭G○○
7號F○○B○○L○○j○○g○○f○○R○○Q○○
54號N○○癸○○A○○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宙○○
黃○○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玄○○被告地○○
X○○Y○○W○○a○○c○○
h○上一人訴訟代理人d○○○被告m○○
號x○○u○○p○○t○○原住宜蘭s○○r○○w○○原住宜蘭n○○o○○ 薛阿豊
65之9甲丁○巳○○酉○○宇○○D○○O○○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T○○被告H○○
午○○戊○○丁○○丙○○申○○
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V○○被告戌○○
號天○○亥○○
號己○○
號壬○○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己○被告S○○
乙○○K○○未○○i○○v○○○C○○○P○○丑○○寅○○U○○○M○○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