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7號聲請人戊○○
之1相對人乙○○
號5樓相對人甲○○相對人丁○○
號2樓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甲○○、丁○○、丙○○於96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9,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4月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承諾書原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鄉○○○段││208-1│田│1│2│29.48│全部│乙○○││1││││││││││││├─┼───┼────┼────┼────┼───────┼─┼────────┼──┼──────┼──────┼─────┤│00│宜蘭縣○○○鄉○○○段││209│田│1│2│29.47│全部│丁○○││2││││││││││││├─┼───┼────┼────┼────┼───────┼─┼────────┼──┼──────┼──────┼─────┤│00│宜蘭縣○○○鄉○○○段││209-1│田│1│2│29.48│全部│丙○○││3││││││││││││├─┼───┼────┼────┼────┼───────┼─┼────────┼──┼──────┼──────┼─────┤│00│宜蘭縣○○○鄉○○○段│ 破布烏小 │381-6│田│5│0│90│全部│甲○○、張││4│││││││││││宏暉、 張宏 │││││││││││││斌、丙○○│││││││││││││各4分之1│├─┼───┼────┼────┼────┼───────┼─┼────────┼──┼──────┼──────┼─────┤│00│宜蘭縣○○○鄉○○○段│破布烏小│381-32│田│4│0│78│全部│甲○○、張││5│││││││││││宏暉、張宏│││││││││││││斌、丙○○│││││││││││││各4分之1│├─┼───┼────┼────┼────┼───────┼─┼────────┼──┼──────┼──────┼─────┤│00│宜蘭縣○○○鄉○○○段│破布烏小│381-207│田│││60│全部│甲○○、張││6│││││││││││宏暉、張宏│││││││││││││斌、丙○○│││││││││││││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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