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835號債權人 吳春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建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往生互助會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建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建璋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互助慰助金捐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債務人林建璋非往生互助會契約之相對人;又查,債權人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CY0000000)1紙,債務人林建璋簽名係緊接在社團法人台灣崇賢慈善教化協進會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法人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