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聖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聖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聖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所犯罪名│裁判結果│├──┼────────┼────────────────────────────────┤│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於99年11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於100年2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於100年2月23日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而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於100年6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於100年2月23日駁回上訴確定。│├──┼────────┼────────────────────────────────┤│四│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於100年5月30日駁回上訴確定。│├──┴────────┴────────────────────────────────┤│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4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於100年8月24日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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