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李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零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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