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兼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癸○○○○訴訟代理人子○○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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