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作為債務人即案外人丙○○向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下稱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現在(包括過去所附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丙○○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與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簽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借款三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定儲型指標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二機動計算,如未於借款期限內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二百七十萬一千六百一十二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又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業將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亦已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原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歸戶查詢、還款明細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管銀(六)字第0九三八0一一六二九號函影本各一份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二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及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分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光武││168│建│3816│108/10000│所有權人:乙○○○108/10000持分│├───┼───┼───┼─────┼────┼──────┼────────┼────────────────┤│新竹市│光武││168-1│建│4.09│108/10000│所有權人:乙○○○108/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定權利範│備註││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圍│││├─┬─┬───┼──┬─┬─┬───┤│├─┬─┬─┬─┬─┬─┼────┤│││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一│地││││合│主要建│││││鎮│路││市○段││地號││││下│││││築材料│││││市│段│弄樓│││段││││層│層││││計│及用途│││├─┼─┼─┼───┼──┼─┼─┼─┬─┼─┼─┼─┼─┼─┼─┼─┼─┼────┼─────┼───────┤│4│新│長│158巷│新│光││1││五│鋼│1│││││1│平│全部│││4│竹│春│1弄│竹│武││6││層│筋│0│││││0│台││││5│市│街│2號│市│││8││樓│混│3│││││3│1│││││││││││││房│凝│.│││││.│0││││││││││││││土│7│││││7│.││││││││││││││造│││││││7│││├─┴─┴─┴───┴──┴─┴─┴─┴─┴─┴─┴─┴─┴─┴─┴─┴─┴────┴─────┴───────┤│共用部分:光武段536建號:108/10000│├─┬─┬─┬───┬──┬─┬─┬─┬─┬─┬─┬─┬─┬─┬─┬─┬─┬────┬─────┬───────┤│5│新│長│158巷│新│光││1││五│鋼││3││││3││114/10000│所有權人: 鍾陳 ││3│竹│春│1弄│竹│武││6││層│筋││0││││0│││ 滿妹 114/10000││5│市│街│1號│市│││8││樓│混││6││││6│││持分│││││地下一││││││房│凝││5││││5││││││││樓│││││││土││.││││.│││││││││││││││造││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