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擔保相對人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商銀)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七百八十萬元抵押權予台北商銀,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三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止,共四十年,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台北商銀簽立借據三紙,向台北商銀分別借款①三百二十四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二十四個月依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按月機動計算;第二十五個月起依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按月機動計算,並約定第一期至第二十四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二十五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六十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止,共分六十期,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台北商銀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按月機動計算,並約定自第一期起平均攤還本息;③二百六十六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二十四個月依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九按月機動計算;第二十五個月起依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按月機動計算,並約定第一期起平均攤還本息。且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如未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又台北銀行嗣與聲請人公司合併,合併後聲請人為存續公司,而相對人就上開三筆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尚積欠本金六百一十八萬四千二百九十五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聲請人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應繳金額查詢表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關西鎮│東安││990│建│67.38│全部│││││││││││├───┼───┼───┼─────┼────┼──────┼────────┼─────────┤│關西鎮│東安││995│建│2.09│全部│││││││││││├───┼───┼───┼─────┼────┼──────┼────────┼─────────┤│關西鎮│東安││996│建│92.45│全部│││││││││││├───┴───┴───┴─────┴────┴──────┴────────┴─────────┤│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一│二│三│││合│主要建│利││││鎮│路││市○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段││││層│層│層│││計│及用途│圍│註│├─┼─┼─┼───┼──┼─┼─┼─┬─┼─┼─┼─┼─┼─┼─┼─┼─┼────┼─┼────┤│2│關│中│126號│關│東││9│9│三│見│1│1│1│││3││全│││9│西│豐││西│安││9│9│層│使│0│0│0│││2│││││8│鎮│路││鎮│││0│6│樓│用│6│9│9│││5│││││││一│││││││房│執│.│.│.│││.│││││││段││││││││照│9│3│3│││5││││││││││││││││4│1│1│││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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