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430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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