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430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430號
原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