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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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3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巷4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可知,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倘刑事法院未依法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而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時,其訴之不合法,不
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已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意旨
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
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
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於民國98年
3月25日凌晨3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在台中市○○○○道往國道一號177公里800公尺處與原告
所駕駛之TB-047號自用大貨車發生碰撞,原告受有大貨車毀
損及營業損失等損害共新台幣147,395元,而被告亦因酒後
駕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97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故原
告乃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其論
據。然查本件被告係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該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以侵害原告個人私權為由
而據以起訴,故本件原告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
本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既不合法,且由本院刑事庭誤移民事庭,依法自應以裁
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