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3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6年10月11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馬正峰┌─────────────────────────────────────────────────────────┐│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813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6年10月11日│232,000元│未載│96年10月11日│TH378251│├─┼───────────┼───────────┼───────────┼───────────┼───────┤│2│96年10月11日│222,000元│未載│96年10月11日│TH378252│├─┼───────────┼───────────┼───────────┼───────────┼───────┤│3│96年10月11日│220,000元│未載│96年10月11日│TH378253│└─┴───────────┴───────────┴───────────┴───────────┴───────┘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