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聖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臺幣5,46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合法送達
,此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暨掛號郵件簽收(收
據)清單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