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件案號: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