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甲○○、乙○○○被訴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甲○○、乙○○○雙方和解成立,均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